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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8-22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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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转发的,属法规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定性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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