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扣留当事人财物是否包括“嫌疑物品”的请示》(豫工商字〔1993〕第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我局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过程中,有权扣留当事人的财物,包括有投机违法嫌疑的财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发[1993]1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02-22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扣留当事人财物是否包括“嫌疑物品”的请示》(豫工商字〔1993〕第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我局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过程中,有权扣留当事人的财物,包括有投机违法嫌疑的财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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