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市府发[1996]1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8-07

施行日期:1996-08-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程序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绍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行为,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举办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举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举办集中交易的要素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场举办实行“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多方兴办,工商监管”的原则。坚持群众需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对市场举办行为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计划、城建、土管、公安、财税、交通、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市场的规划论证,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举办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均可参与举办市场。

第六条 举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二)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

(五)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办市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市场举办者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市场开办的目的、选址、资金来源、建造方案以及可行性等内容;

(二)论证 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论证;必要时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三)认可 经论证认可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相应的意见,并核准市场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批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依据批准文件到所在地计划、城建、土管等部门办理立项、定点、批地等手续;

(五)登记 市场举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须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等;联合举办市场的,还应提交各方签署的协议书。市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取得《市场登记证》后,确立市场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 市场登记后应发布公告。

市场举办者可凭《市场登记证》在银行开户和进行对外招商、出租营业用房或摊位(划拨的土地上所建的营业用房还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在市场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提出规范要求,举办者不得随意改变市场的整体功能;分期开发的市场,其一期工程必须基本满足举办需要。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须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签订《市场监督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市场举办者的职责,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扩建、负责人变更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经登记擅自举办的市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予取缔,并对举办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市场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