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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供销棉联字(1997)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30

施行日期:199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中华棉花总公司,将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要求及时接收并向内地企业销售新疆棉花。鉴于各棉花产区在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中普遍实行“准运证”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做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决定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今后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核发《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棉花验证放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式样(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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