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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10

施行日期:1997-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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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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