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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1998]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20

施行日期:1998-05-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统一和规范资金收、支、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提高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贸委为商业网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 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4]1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鄂物价费字[1994]122号和省经贸委、财政厅鄂经贸商字[1995]139号文件精神,凡十堰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收取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其收费标准,按建安预算直接费用额的7%收取。

第四条 收费办法。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规划局代办收费。凡未办理商业网点配套费收费手续的新建住宅,规划局一律不出具红线图,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向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经贸委市场建设科)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市规划局须严格按审批的减免幅度减免;凡未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五条 使用原则。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要坚持统一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居民生活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六条 使用范围。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扶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和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七条 使用方式。采取有偿借款方式,由用费单位定期还本付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第八条 使用程序。由用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后,提出用费计划,交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用费计划,并向计划所列单位下达《用费通知书》;用费单位持《用费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款协议书,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九条 用费回收办法。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财政局按借款协议书要求,按期向用费单位催收本金和利息,并确保回收用费单位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及其使用回收的本息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外收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制度。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监督和检查。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不得营私舞弊。凡侵占、挪用、截留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报表制度。由市财政局在每月10日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收支月报表(包括用费回收本息);于元月15日以前报送年度收支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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