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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饮食摊点群的通告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8-06-18

施行日期:1998-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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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市的餐饮业,加强食品卫生和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则,对饮食摊点群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统一管理。

二、饮食摊点群的开办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城建、公安部门申办临时占道等手续,并建立相应的卫生制度。

三、饮食摊贩必须在城建、公安部门审定的场地定点经营;市区各交通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内和省市机关、部队、医院、学校、主要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门前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加工经营食品。

四、饮食摊贩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亮证营业,严禁无证加工、经营食品。

五、从事食品加工必须具备防尘、防蝇、防腐设施和相应的食品制作工具,具备售货亭、台、橱及防雨防晒棚(伞)和密闭垃圾桶,做到标志、用具、棚(伞)统一。严禁露天加工、销售食品。

六、饮食摊贩所提供的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禁现场洗涮或使用不清洁的、未消毒的餐具。提倡使用一次性纸制餐具。

七、饮食摊贩使用的工具、容器、设备及包装物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售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使杂等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

八、饮食摊贩必须保持内外经营环境的整洁和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全市各级工商、卫生、城建、公安、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对饮食摊点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通告的饮食摊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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