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1998]4号)和《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10号)的精神,按照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结合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特点,决定加大力度,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使其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确定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开展调研和制定政策等时,将个体私营经济与其它经济成份同等对待。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天津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天津市经济信息发布会"和"天津市项目招商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及时提供经济及政策信息,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经批准,具备条件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可以享受我市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四、根据私营企业集团的要求,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建设项目,在审批程序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六、积极支持和吸引私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港口、码头、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支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投资兴修和承包农田水利设施,到农村承包、承租荒地、荒滩,兴建农副产品基地,为有投资意向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七、市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转非指标,专门用于解决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城镇户口问题。
1998年9月25日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