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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01

施行日期:1999-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1998]3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工商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人员、资产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人字[1999]第218号)精神,结合漳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改革目标,建立统一、有效、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力度,保证职能到位的需要;也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这次改革的目的是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的“小天地”,转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广阔天地”,确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职能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有利于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大局出发,正确看待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工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稳妥,全面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垂直领导、办管脱钩、收支两线、重塑形象。

1、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领导。明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直属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接管理机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并相应规定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垂直管理后,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包括纪检组长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要实行办管脱钩,按照机构、人员、财务、职责“四分离”和“人随市走、债随市移”的原则,在“四分离”基础上,将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服务机构及人员移交给当地政府。除市场以外的办公、宿舍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所有固定资产(含与市场连体的部分),仍归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4、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重塑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形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做到“三不变”,即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制度不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识不变,与腾部门密切配合的做法不变。通过实施体制改革,实现职能到位,更好地为漳州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明确入交接的具体范围。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8]39号文件精神和闽工商人字[1999]第2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列入交接的机构有市工商局(含4个直管分局)、9个县(市)工商局及其所属的工商所(分局)、检查大队(缉私队)和所属机构(不含市场服务机构)。以闽编办[1999]68号文核定的编制数进行人员交接。具体对象为:1998年7月16日以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干部;1998年7月16日以前,使用基层专项编制,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人员;1998年7月16日以后,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及经省工商局批准调入的市、县工商局(分局)领导干部;1998年7月16日以前原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不包括合同制),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由市县工商局(分局)管理,并由财政负责供给费用的人员。凡属于闽工商人字[1999]第218号文规定的资产列入交接。

现有市场的办管脱钩问题,待省具体办法下达后,再按其规定的办法实施。

(三)明确交接的工作步骤。

按照闽政[1998]39号和闽工商人字[1999]第218号文件的要求,坚持“从上而下、分级负责,定编定员接收、按级分充,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交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5月26日至5月31日,由市政会主持召开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交接有关事宜。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

2、6月1日至6月3日,正式向省接收工作组移交市工商局(含分局)的机构、人员、资产,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3、6月4日至6月8日,由市政府召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会议”,部署体制改革及交接等工作。各县(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6月9日至6月20日,由市工商局组织接收组,对九县(市)工商局进行接收。

5、6月21日至6月26日,由市工商局综合汇总全市工商系统机构、人员、资产的接收情况,上报省工商局。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使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当前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有工商、组织、编办、人事、财政、劳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改革各项事宜,做好市工商局(含分局)机构、人员、资产的移交工作。市工商局成立接收工作组,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接收县(市)工商局机构、人员和资产,解决在接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严肃组织纪律,确保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实施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接工作,严格审理接收人员的档案,如实准确进行资产交接,做到帐款、帐物、帐单相符。对借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体现改革之机乱进入、乱划转工商部门资产的,一律不予承认;对弄虚作假、害击提拔干部、侵吞国有财产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体制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认真协调解决体制改革中可能碰到的困难和总是,积极、稳妥地抓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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