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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第三批街路早夜市场的通告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0-01-05

施行日期:2000-01-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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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继续做好街路早夜市场的取缔工作,实现取缔街路早夜市场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取缔第三批街路早夜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开办街路早夜市场和在街路早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第三批取缔范围是:朝阳区的万宝街早市场、长庆街早市场;南关区的不夜街市场;宽城区嫩江路早市场、鞍山路早市场;绿园区的升阳街早市场、和平大街早市场、翔云街夜市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在上述取缔的街路早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按时撤离,撤离后可以进入室内或者庭院市场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散街路早夜市场,完成清理任务,做好善后工作。

四、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继续做好市场招商工作,对拟取缔的街路早夜市场中经营人员的安置去向做好计划,保障原有业户进场进室经营。

五、街路早夜市场取缔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占用街路从事经营活动。

六、拒不执行本通告的,按照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大取缔街路早夜市场的宣传、疏导和督导工作力度,确保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已取缔的街路早夜市场,应当巩固取缔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九、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建、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年一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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