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7年5月3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3
施行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7年5月3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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