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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6

施行日期:2000-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当前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现象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以及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系统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今年以来,广大群众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反映非常强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一直十分重视,多次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但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集中表现在:一是广告内容虚假夸大;二是以人物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四是超出审查批准或者出证的范围发布广告,尤其是医疗广告违法宣传药品问题突出,未按格式化要求发布广告。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必须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集中整治。

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把这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两整顿”活动结合起来,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集中整治促进广告监管职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集中整治的内容

(一)进一步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要监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格式化内容要求发布医疗广告;对未实行医疗广告格式化的媒体,自7月15日起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二)严格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的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三、关于集中整治活动的几点要求

(一)深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开展一次广告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动态追踪宣传报道,并选择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典型违法广告,向社会公布,震慑违法分子,扩大教育面。

(二)强化执法力度,树立广告监管机关执法权威。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责令其停止发布;对违法现象比较集中、具有共性的违法广告,要采取集中行政告诫的方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对屡禁不止,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面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广告,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更正,对违法发布的印刷品广告,要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和行动方案,并做好执法办案的督促、指导及跨地区办案的协调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坚持标本兼治,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各地要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和广告审查员制度等基础建设工作。做好与卫生、宣传、出版、广电、药品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经营行为的管理,杜绝违法广告产生的源头。

各地请将行动方案在7月10日之前,典型案例(2个)在8月31日之前,集中整治的综合情况在9月30日之前,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对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大要案的查处情况,重大事件及政策界限不清等问题,要随时报告。

附件: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情况统计表(略)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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