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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29

施行日期:200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大工商发〔20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效期。为了便于管理上的衔接,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资质证的,企业应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未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或收到审批部门吊销或注销该企业许可证或资质证通知的,应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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