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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13

施行日期:2000-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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