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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答复

发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01)第3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07

施行日期:200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200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万利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目录生产销售摩托车,并在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标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指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摩托车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你省有关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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