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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唐政办函[200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9

施行日期:2003-0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2]96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l、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4、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6、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7、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经贸、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的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证照签发手续和登记事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点张贴中央、省、市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公示免征的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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