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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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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9

施行日期:2003-05-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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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锁入“警示记录”企业的范围和时限

  第三章 锁入“警示记录”的自然人范围和时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推动企业信誉评价体系的建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市场主体),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以下称“警示记录”)。

第三条 “警示记录”将记载市场主体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及受到的处罚和政府对其某些行为的限制程度;锁入“警示记录”的市场主体,在被锁入期间,其投资等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相关的行为将受到限制;锁入期满后有关限制即予解除,但其违法记录将做永久性记载。

第四条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市工商局)的郑州红盾信息网(网址:www.zzgs.gov.cn)或通过市工商局登记大厅的触摸式电脑查询与其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否有不良记录,并可以将该记录作为参考,决定是否与其交易,避免受到曾有恶意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损害。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应进入“警示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做好“警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协调税务、海关、银行、法院、检察院、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将有严重偷税漏税、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触犯刑律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锁入“警示记录”。

第六条 市工商局统一管理“警示记录”,建立专门的“警示记录”书面档案库,将提交的进入“警示记录”的书面报批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资料存档,并做永久性保存。

第二章 锁入“警示记录”企业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企业年度检验中被确定为B级企业的,限制其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限制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锁入时限为十二个月。锁入时间自本年度企业年检定为B级企业之日起,解锁时间为下一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确定为A级企业之日。

第八条 企业年度检验中未通过年检的,限制其所有的登记行为。锁入时间自本年度企业年检未被通过之日起。

第九条 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的企业限制其进行与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有关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行为。涉嫌开展非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限制其办理延期、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上述企业锁入时间为自执法部门立案之日或执法部门认为应对其进行限制之日,解锁时间为结案或销案之日。解锁原因属于销案的,此项记录应在“警示记录”中全部删除;属于违法事实成立,做出行政处罚的,该项记录在本库中删除,转入不良行为提示记录系统(违法违章记录库)内。

第十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锁入期限为五年。锁入时间为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解锁时间为锁入期满五年之日。

(一)出具虚假文件登记注册企业的;

(二)恶意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

(三)盗卖计算机软件的;

(四)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六)发布虚假广告的;

(七)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九)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十)从事非法传销或非法集资的;

(十一)偷税漏税的;

(十二)从事走私活动的;

(十三)从事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的企业锁入“警示记录”的期限为五年,锁入时间为对其进行处罚的决定书生效之日,解锁时间为锁入期满五年之日,锁入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出具的任何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锁。市工商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予以提前解锁:

(一)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急需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引进外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

(二)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经原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同意解锁的;

(三)企业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解锁的;

(四)其他可予以提前解锁的情形。

第三章 锁入“警示记录”的自然人范围和时限

第十三条 自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锁入“警示记录”,限制期间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锁入期限为三年。锁入时间自经法定程序认定其违法行为成立之日或执行刑罚期满之日起,解锁时间为三年期满之日。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对本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外罪行的。

第十四条 自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锁入“警示记录”,限制期间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锁入期限为五年。锁入时间自刑罚执行期满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锁时间为五年期满之日。

(一)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

(二)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容留卖淫、嫖娼被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并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锁入“警示记录”,按有关规定,限制期间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禁止其出资办企业;禁止其在企业注册代理行业、商标注册代理行业、广告代理行业参与经营管理;锁入期限为五年,解锁时间为五年期满之日。

(一)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登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外国公司驻郑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代理人、被委托人;

(二)擅自从事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商标、广告注册代理业务的;

(三)签署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审计师;

(四)为企业的投资人垫付注册资本(金)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五)虚假出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自然人;

(六)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自然人;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企业驻郑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外国公司驻郑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向登记机关隐瞒、虚报真实身份的;

(八)被税务、海关认定有重大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公司驻郑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实施,并通过郑州红盾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十八条 市工商局在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后,还将建立企业良好行为公示记录系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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