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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2-13

施行日期:2004-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自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0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黔府发[2000]7号)发布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逐步转变;政府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改进,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健全,执法力度逐渐加大,水平不断提高;行政监督逐渐加强,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我省依法行政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政府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操作性不够强;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待健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贯彻落实《纲要》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高度,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和具体任务,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贯彻实施《纲要》的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1.依法界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全面清理并及时修改与政府职能定位不相符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职能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要求,科学配置、合理划分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建立对各级、各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机构、编制和职责的法定化。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在行政决策、执法、执法 监督三方面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新机制。

2.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正确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注意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避免过多和不当的行政干预。政府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干预企业的改组、改制、破产、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加大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的投入,紧紧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点和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政府依法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援、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形式有别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对省内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研究和报告,完善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3.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健康发展。依法确立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加强政府与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与联系,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经济类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其行为自律,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服务、引导、沟通、协调作用。严厉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资格的中介机构,制止中介市场中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4.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规范公共财政收支,建立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体制。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将财政预算及执行纳入法治化轨道,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保障各项依法行政经费,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依法出让收入的管理制度,做到征收、使用、管理、收缴分离。规范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问题。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挂钩返还。

5.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制定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确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制度。继续加大对不适应WTO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力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加强其他监管措施,确保活而不乱。继续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揽权推责、只批不管、越权审批、违规收费以及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继续完善、规范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和“一个窗口”对外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听证和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咨询、行政建议等多种间接管 理、动态管理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优化和创新。

6.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均应公开。完善政府公报、网站、档案馆等信息公开方式,拓宽便民利民的信息公开渠道。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要在办公地点公开职责权限、处罚额度、办事程序和结果、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实行制度上墙、上网,接受监督。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促进依法决策,实现依法决策和科学民主决策的统一。制订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和重大决策咨询制度,发挥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咨询机构的作用。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等决策制度。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和新闻媒体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行政决策正式施行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咨询、查阅。

2.建立决策跟踪评价机制。要逐步建立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评价等制度,确定有关机构、人员对执行决策的情况进行调查、跟踪和评价,并及时向决策层反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监督方式和法律责任,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3.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经常化、制度化。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政府的相关常务会议和主要行政办公会议。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结合实际,采取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办法,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 进行法律咨询、论证、评估。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1.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要立足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紧紧围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大局,以西部大开发、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为重点,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自治地方特点,把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加快对能源、矿产、生物、旅游等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规范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我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良好 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2.规范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完善立法规划与项目的提出和审查确定制度,拓宽政府立法项目的来源渠道,科学确定立法规划,妥善安排立法项目。探索对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评价机制。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将立法起草主体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试行委托立法。逐步扩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完善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协调、立法听证等制度。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重要依据。

3.建立健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实施机关要定期向制定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修改、废止。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或及时转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理顺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执法层次,适度下放省、地(州、市)两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地(州、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绩效评估、奖惩、罚缴分离等制度。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范围,要积极探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制度、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要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案件网络管理系统。依法颁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定期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没有取得 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维护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违反法定程序问责制,确保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拟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报送同级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2.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备案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机制,研究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要逐步推行明确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界定规范性文件内容和权限,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等办法,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试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及时作出决定,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案件督办、行政处分备案、行政执法评议、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赔偿程序和制度,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向财政申请支取赔偿费用,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应当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从而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

6.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制度和完善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7.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预防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要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以便民、快捷和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渠道,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三、加强对贯彻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一)切实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认真组织好,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要把普及法律知识纳入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制定年度具体工作意见和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推进本地方、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 体系。

(三)认真分解《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对照《纲要》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包括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协调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四)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定期对贯彻《纲要》和实施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在督查中,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 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并明确由主要领导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分管法制工作,要研究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能,配备和充实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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