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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流通行业办公室关于改善消费环境促进个人汽车消费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3]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2

施行日期:2003-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流通行业办公室关于改善消费环境促进个人汽车消费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3]1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汽车消费环境

涉及汽车行业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积极推行新车上户和旧车过户“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方便消费者。要着力解决好市中心区和居民居住区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创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

二、提高汽车销售服务水平,促进车市的良性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汽车交易和汽车展场的发展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实施,积极推行汽车交易市场建设听证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造成新的资源浪费。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促进旧机动车流通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力度,坚决打击拆卸、拼装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积极培育二手车市场,开展二手车拍卖、租赁、置换业务,加快发展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推进个人汽车消费的过程中,要支持协会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反映汽车行业的呼声和要求,有关部门和经销企业要做到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消费市场环境,推进我市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川办函[2003]114号文件精神,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消费环境、促进个人汽车消费的配套政策,促进我市个人汽车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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