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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工商信用(2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0

施行日期:200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机构:

现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正式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厦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来源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

第二条 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对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广告媒介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等的信息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记录。

第四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和各业务系统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本系统内信息互联和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组成。

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是厦门市政府推出的一个专题网站,以“倡导诚信经营,建设诚信厦门”为宗旨,以厦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为基础,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和应用服务。

第五条 采集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开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采集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采集和公开虚假信息,提供信息的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应当对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负责。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周期性检查和对企业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当按照系统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参考。

对于信用优良的企业,应给予鼓励;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和自然人,应加强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申请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限制。

第八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工商信息网站和企业信用网站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各界可以查询网站上公布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取得专项行政许可信息;

(三)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登记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年度检验、验照的结果信息;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登记的信息。

第十条 各企业登记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各工商所负责收集录入本部门登记的下列企业基本信息内容:

(一)企业登记部门:

1、企业登记信息内容:

企业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金(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营业期限。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名称、住所、国别、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到位情况、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隶属企业、国别、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3、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隶属企业、国别、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4、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国籍、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电话号码。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名称、国别、驻在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以及批准机关、承办单位。

6、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姓名、性别、职务、国籍、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电话号码。

(三)工商所:

1、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雇工人数。

3、个体工商户验照基本信息内容为:“通过”或“未通过”。

(四)以上登记信息如有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应按以下规定录入相关信息:

1、企业的变更登记信息,除应当显示上述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当显示历次变更事项、内容及时间。

2、企业的注销登记信息,除应当显示上述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显示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3、企业的撤销注册登记事项信息,除应当显示上述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当显示撤销设立或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监督管理、市场、广告、商标、合同、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负责采集本部门登记、审批、备案的下列企业基本信息:

(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年度检验结果:记录为“A级”、‘“B级”或“不予通过”。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有形市场基本信息内容:市场名称、主办单位、地址(市场所在地)、经营范围、主办单位负责人、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注册资本。

2、市场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资金构成及出资情况、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3、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结果:记录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不予通过的,要注明原因。

(三)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1、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基本信息: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广告机构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限。

2、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信息:

广告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信息除应当显示前款所述的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当显示历次变更事项、内容及时间。

3、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信息:

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应当记录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广告机构负责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电话号码。

4、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结果信息。

5、广告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广告机构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

(四)合同监督管理部门: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基本信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合同编号,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担保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登记机关。

2、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变更、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抵押物变更,抵押担保范围变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变更,登记机关。

3、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基本信息:申请注销登记当事申请注销登记的理由,注销登记日期,登记机关。

(五)信息技术管理部门:

1、基本信息内容:监管的网站名称、备案号、设立网站的企业名称、注册号码、注册资本(金)、负责人、网站经营范围以及网站域名。

2、网站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

第十二条 企业的良好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国家、省工商局及市政府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二)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厦门市著名商标的;

(三)加入12315消费者投诉网点的;

(四)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的;

(五)被评为“百城万店无假货单位”称号的;

(六)被评为厦门市文明市场的;

(七)加入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的;

(八)其它良好信息。

以上企业良好信息,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 企业的不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凡适用一般程序对企业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年检或验照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报的商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局、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不良信息,通过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撤销登记或者给予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经检验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两次以上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

(五)企业因违法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有关部门反馈,已受到追究的。

(六)企业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拒不履行的;

(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接受处理,逃避行政处罚的;

(八)除以上违法行为外,企业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也应向社会公布:

1、企业(包括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2、企业经营无合法手续进口商品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企业在营业场所使用盗版电脑软件,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4、企业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非法组装拼装车的;

5、外商投资企业超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产业项目的;

6、外国(地区)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国家禁止经营产业的经营活动的;

7、广告经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的;

8、企业的产品(商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9、企业未报备擅自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

(九)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人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严重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

以上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局、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不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经有关部门反馈,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经有关部门反馈,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经有关部门反馈,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对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企业在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或通过年检,以及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八)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九)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威胁国家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被行政机关查处,或因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二)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以上信息,由市局、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案件的部门负责向系统录入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内容有:处罚决定书文号、时间、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号、企业类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具体处罚内容。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

第十七条 企业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如下: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自企业登记之日起至企业终止为止。终止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以及注销登记的所有事项。

(二)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

(三)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中公布的企业不良信息,锁定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锁定。锁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限,没有有效期限的,记录期限为3年。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将相关纪录转为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所制定的标准,指定专人通过各业务系统授权随时更新数据,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和管理:

(一)市局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和协调,以及文字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二)企业基本信息由负责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的部门进行整理、录入。企业登记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和保管。

(三)企业良好信息由负责评选认定的部门进行整理、录入。

(四)企业不良信息由具体经办的部门进行整理、录入。

(五)信息分局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管理,根据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六)法制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条 应在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上公布的企业不良信息,应由经办部门向法制处提交书面审批材料,提交审批的内容包括:《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不良信息公布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法制处审核上报的材料,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由信息技术管理分局根据分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基本信息隔日更新、追加。

(二)属于本系统的企业良好信息应当在评定之日起30日内更新、追加。

(三)不良信息中的案件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录入、更新、追加;其它需通报的不良信息自通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录入、更新、追加。

(四)应在信用网站上公布的不良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录入、更新、追加。

前款涉及的3类信息由市局信息技术管理分局提供技术保障及数据更新。属特殊情况录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以及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来源均为内部业务系统的数据,各类信息在进入业务系统后,可直接导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上网公布的不良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导入:

(一)不良信息中的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经批准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导入网站公布。

(二)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企业名单,经批准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导入网站公布。

(三)批量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由具体承办机构填写审批表,附批量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法制部门审核,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由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导入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息公布期限未满,经企业申请,有关处室、直属机构、分局认为可以提前解除的,应当填报《提前解除公布的企业(自然人)不良信息审批表》按原审批程序,可提前解除。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录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办案、录入、归档、审批、检查和技术保障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录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办案人员漏报、误报、错报的;

(三)录入人员录入失误造成延误锁定或解锁的;

(四)录入人员丢失有关材料的;

(五)因维护不及时致使上同数据丢失;或者未按时对社会发布 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未做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营私舞弊使违法者逃避公布不良信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登记台帐,确定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在操作中确保不出现漏报、误报、错报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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