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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帐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5]1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9

施行日期:2006-03-0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9-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管办、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各证券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国债回购交易风险的控制,决定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帐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各有关交易场所和清算机构应为参与国债回购交易的会员设立单独的清算帐户,与其它证券清算帐户分开,并单独收取清算保证金。应监督会员严格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2.各有关交易场所和清算机构不得为回购交易提供担保,也不得动用证券营运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会员的证券交易保证金)为回购交易垫付清算资金。

3.严格审核会员的资金情况,根据各个会员的资本金和自有资金情况对其回购交易实行控制。

4.各有关交易场所应就国债回购交易编制单独的业务统计表,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

各有关交易场所见此文后应立即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会备案。

中国证券监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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