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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保障秋收秋耕期间农机用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3

施行日期:2007-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川渝重庆分公司、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目前,农村秋收秋耕工作全面展开,农机用油量加大,加之国际油价波动、涨跌频繁,必须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机用油,服务农业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秋收秋耕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农机部门沟通和协调,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机用油情况,要督促加油站对农机用油敞开供应,一旦发现农机用油出现问题,立即与三大石油公司沟通和衔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凡辖区内出现成品油缺供、断档脱销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委。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综合考核。

三、三大石油公司要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确保全市秋收秋耕期间农村、农业用油,不得限供,允许拖拉机凭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凭跨区作业证自带容器加油;对三大石油公司加油站网络还没有覆盖的农村及边远乡镇,应该与这些地区的社会加油站签订供油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保证这些社会加油站供应农机用油。

四、三大石油公司要积极组织油源,加强成品油运输环节的合理调控,通过水路、铁路、管道等多种方式确保成品油资源到位,如果确因油源总量不足,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委反映。特别是要重点保证“三重”(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和三峡移民用油;自营加油站要做到不脱销、不断档、不限量、不加价,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五、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和变相加价的,对农机队和农机专业户套购倒卖成品油的,坚决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六、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三大石油公司要认真抓好加油站(点)、油库的普查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及时整改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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