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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1

施行日期:2008-05-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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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经委、有关商业集团、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本市作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塑料购物袋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目前商品零售场所大都使用和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免费提供、过量使用也造成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对塑料购物袋从免费提供到有偿使用,目的是要通过经济杠杆的手段,提高使用成本,使消费者逐步养成少用、不用塑料购物袋的习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各区县经委、有关商业集团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节能减排的要求,提高贯彻落实《办法》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确保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形成节约资源消费、环保消费的市场环境。

二、精心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1、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实施。在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区县经委、有关商业集团要根据《办法》和市经委的部署,进一步对本区域、本系统的零售企业作出工作部署,认真组织、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要以主要商圈、大型商场、连锁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菜市场为重点,发挥重点企业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有序进行。

2、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县经委、有关商业集团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对基层和相关企业在塑料购物袋的技术标准、定价和明码标价、商品和购物袋分项结算、集贸市场设立销售购物袋的摊点、建立购销台账、购物袋的替代品等方面要加强指导。要把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日常化和规范化管理。

3、密切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商务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调。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

三、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各区县经委、有关商业集团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结合实施《办法》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消费者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零售企业依法销售塑料袋。大力提倡自带布袋子、大力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袋,大力提倡重复使用耐用型、环保型购物袋。要引导相关零售企业做好塑料购物袋替代品的采购和销售。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四、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管

各区县经委、有关商业集团对本区域、本系统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市经委报告工作进展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市区经委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认真受理违反《办法》的举报。要定期开展《办法》执行情况的评估,总结经验,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区经委要共同研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市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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