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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储备棉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7)商棉字第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2-14

施行日期:198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近查一些地方和棉麻企业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使国家储备棉管理失控。为了坚决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储备棉的储存量由国家确定。由商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储备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再下达各地执行。

二、国家储备棉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管理。管理和存放点要适当集中,原则上储存在二级站和地、市棉麻公司。二级站和地市棉麻公司存放不了,而县棉麻公司有储存条件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批准,并正式发给代储委托书。管理储备棉的企业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

三、已完工验收的储备中转库,请有关省、区供销社务必督促二级站和地、市棉麻公司将商业部计划安排轮换的新棉,在今年八月以前组织入库。入库时须经省级棉麻公司验收,存棉单位凭验收证件申报利息。

四、推陈储新和动用储备棉,必须按国家计划和商业部的安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对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的,以违反纪律处理。

五、建立检查和抽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要建立储备棉明细帐,直接掌握到仓库。一般每季度普查一次,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抽查情况要及时报部。

六、国家储备棉统计月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报部。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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