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1998)14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04

施行日期:1998-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