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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中证协字[2000]20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2000-03-15

施行日期:2000-03-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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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直接导致了一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而且加剧了券商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它超出了目前我国券商的经济承受能力,增大了券商的经营风险,已严重危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减少一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行业公约。内容如下:

一、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境内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所有会员单位。

二、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是指券商为争取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股票承销项目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直接贷款、代垫资金,预付股款,提供贷款担保。

三、在本公约颁布生效之日前,证券公司与企业之间已经发生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由其自行负责清理。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本会经举报查实后,除要求其他会员抵制参加由其发起的承销团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纪律处分:

(1)公开谴责;

(2)根据协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五、会员对其处罚如有不服,可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监事会申请要求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在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六、本公约未尽事项,除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外,本会将另制订实施细则。

七、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八、本公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颁布生效,有效期两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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