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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发[1997]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1997-1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省烟叶生产稳定、协调发展,按照“以销定产、计划指导、合同管理、主攻质量”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现就1998年烟叶生产、收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烟叶经营管理方式,加大县级烟草公司的责任和权力,实行县级烟草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省、地两级烟草公司主要是发挥管理协调职能,各提取1%的管理费。县级烟草公司要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烟叶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坚持计划种植,合同管理以销定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省下达的烤烟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逐级落实,不得变更。各级烟草公司在烟叶种植前,必须与省内外烟厂签订烟叶购销协议,按实际需求确定收购量,按收购量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按合同收购量约定种植面积。合同内烟叶按省定价格收购并给予生产扶持,合同外烟叶当年农业年度不收购或只按国家现行价格收购,取消价外补贴和各项生产扶持。

三、根据国家烟草局的意见和烟粮比价的变化,1998年烟叶收购价格只能略高于1997年的实际价格水平。价外补贴由调用烟叶的单位承担,并继续免征农业特产税。具体小等级的价格由省烟草专卖局、省物价局按照我省烟叶生产实际水平合理确定。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如国家发生政策变动,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四、每上调50公斤上中等烟叶,提取5元生产基金,由各地、州、市、县用于组织生产,奖励烟叶生产、收购、科研的有功人员,生产基金由调用烟叶的单位承担。每调销50公斤上中等烟叶,向烟厂提取10元烟叶收购站、点建设费。按省定收购价(国家价格+省内价外补贴)的1%提取烟叶技术改进费,用于烟叶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

烟叶生产基金、收购站点建设费、技术改进费,不计征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均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督。

五、烟叶种植要适当进行布局调整,稳定老区,控制散区,不扩新区,逐步实现基地化、规模化生产。鼓励省内外烟厂与烤烟主产县挂钩,直接建立烟叶生产基地。省内烟厂投入基地建设的资金进入生产成本。外省市区烟厂来湘办烟叶生产基地,享受省内烟厂办基地的同等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加强对烟叶生产的扶持。要加快烤房改造、标准化烟草站建设和推行微机收购管理的进度,1998年必须完成种植烤烟万亩以上乡镇标准化烟草站的建设工作,有条件的都要推行微机收购管理。用于烤房改造和投入烟叶收购站、点建设的资金进入生产成本,有关地方政府在土地征购、物资供应、资金投入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支持。要加强组织烟草专用肥的生产和供应,确保烟叶生产的需要。

晾晒烟的政策参照烤烟政策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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