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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粮食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1998)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07

施行日期:1998-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6年5月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技术改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6]63号),决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粮食技术改进费,征收标准按每公斤0.01元收取,用于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现为了减轻粮食企业负担,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规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粮食技术改进费。

1998年12月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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