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上市项目审核批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29

施行日期:2001-04-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计委:

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高度重视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全省企业上市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目前,全省已有62家企业(指首次发行前本省法人已占控股地位并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江苏境内)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募集资金360多亿元;120多家企业先后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60亿元,总体上均居全国前列。这对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善融资结构,推进资本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方式正在发生新的变化。证券发行制度正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投资管理体制也将由审批制转向“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原则指导下的登记备案制。适应形势变化,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促进全省资本经营和直接融资再上一个新台阶,既是全省计划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有效避免和逐步消除部分(拟)上市企业盲目确定投资项目,擅自变更资金投向,长期闲置募股资金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财金[1997]2134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委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上市项目审核批复工作的意见》(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及时报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上市项目审核批复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票上市项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计委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证券筹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

1.1总结成功经验,克服薄弱环节。经过多年努力,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募集资金总量均占全国6%以上,列全国前列,资金运用总体良好,推动了项目实施,促进了企业成长。但也有少数上市企业擅自调整募股项目,频繁变更资金投向,导致募股资金长期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甚至违规返回股市。究其原因,主要是认识和操作上存在偏差,有的(拟)上市企业调研粗浅,盲目决策,追求“概念”,乱加拼凑,或者混淆项目建设性质,“打擦边球”,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忽视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政策以及职责分工、权限划分、程序规定,随意受理并批复。其结果是,近年来已有数家企业的上市审核进程被迫延缓。做好涉及股票发行上市的项目审核、批复工作,事关企业能否如期上市,事关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必须坚决克服放松产业政策、超越审批权限、规避报批程序等不良倾向。

1.2提供事先咨询,把握项目性质。目前,国家仍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有分有合的管理体制。计划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全社会投资管理职能,同时,要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提供事先咨询等服务方式,帮助企业准确把握项目性质,并按部门职责分工及规定程序依法报批。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财金[1997]2134号)精神,认真审核(拟)上市企业申报的项目,对于违背产业、技术、环境等政策,超越规定权限,程序运用不当或项目性质混淆的,要及时提醒,督促有关企业加以纠正。

1.3完善审批制度,提升服务质量。计划部门依法行使项目审批职责,既是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从一个侧面支持企业转换机制、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服务过程。要牢固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克服“放纵”、“越权”就是服务的错误认识,切实做到严格把关,准确行权,服务到位。当前,要切实加快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的制度设计,加快审批取消事项的落实到位,加快已转为核准、备案事项的制度转换,防止“回潮”或反弹,同时注意消除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当授权。

二、准确把握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2.1改革投资体制,改进管理方式。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型投资体制。改进投资管理方式,继续减少对企业和社会投资的行政性审批;对各类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项目,要普遍推进登记备案制。

2.2准确把握政策,强化分类指导。在改革现有投资体制、改进投资管理方式的进程中,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依法、合规、简化、高效的原则,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做到相关行政行为到位而不越位。对依法进行的行政性审批,切实做到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政策把关严谨,审批权限掌握得当,操作程序运用合规。对依法进行的行政性登记备案,切实做到备案制度明确、成立要件完整、程序简洁、责权对称、纠正违规的机制完备。今后,计划部门出台涉及投资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相关信息,都要实行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切实防止企业或项目法人申报项目时所发生的报送对象选择错误、请求类别选择不当等现象。

2.3加强跟踪服务,督促建设进度。计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已经审批、核准或确认备案成立的项目,要加强跟踪检查,加强全过程服务。对于企业或项目法人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决定调整或变更的投资项目,要督促有关单位依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调整或撤消。对于擅自调整或变更且不听从提醒履行相关程序的,要全面掌握事实,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或移交证券监管机关查处。

三、加强沟通合作,提高服务效率

3.1切实加强计委系统的内部联系。计委系统主管资本经营、直接融资和股票上市的职能处(科)室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投资工作的职能处(科)室,通报证券管理制度、政策,以及拟上市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并牵头组织事关(拟)上市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配备的协调会议,必要时,要专门组织投资与发展的专题讲座,对有关企业超前提供相关指导与服务。主管投资工作的职能处(科)室,要依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审批或转报(拟)上市企业申报的项目,其批复或转报文件,应及时发送分管股票上市工作的职能处(科)室。

3.2切实加强与委外部门的相互合作。公开募股是一项涉及面广、周期较长的系统工程,除全社会资金平衡政策、全社会投资管理外,还牵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证券监管、资产管理、土地管理等多个领域。计划部门在审批、核准、确认备案或转报项目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重点审核项目建设主体(法人)是否已按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政策,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是否有益。对于违背政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应当及时退回,说明情况,提示纠正。

3.3切实加强与中介机构的相互合作。积极组织和推进(拟)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调整财务结构等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引导和提倡(拟)上市公司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力支持(拟)上市公司围绕主营业务,通过资产购并、股权受让、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对外扩张,发展新产品,提升主营业务的技术水平。今后,在审批、核准或确认项目备案的过程中,要更多地听取中介机构的意见,更多地采信和利用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进一步提高计委系统的科学决策水平。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