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1]1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26

施行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意见
市粮食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今年我市水稻生长时间遭受严重干旱,收获期间又长时间阴雨连绵,导致稻谷质量下降,主要表现为芽谷多,不完善粒比重大,出糙率和整精米率低,相当一部分稻谷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给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截至2001年10月30日,全市累计入库粮食92030吨,仅占收购计划7079%,其中一部分还是去年的陈稻谷。鉴于今年灾情较重,为减少农民损失,保护农民利益,缓解粮食收购工作中的矛盾,根据四川省粮食局川粮函[2001]121号通知精神,拟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做好当前的粮食收购工作。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质量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视同标准粮收购入库。同时,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允许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等外级粮。具体办法是:出糙率达到69%(国家标准最低为71%),确定为等外一级;出糙率达到67%,确定为等外二级。出糙率低于67%不再收购。级差以国家五级价为基础,每50公斤降低3元。企业收购的等外级粮食要单收单储并尽快销售,不得与收购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混库。

二、进一步落实为农民服务的措施,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坚持增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同时,要坚持好各种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在所有收购网点都要向农民公布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等级标准,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严禁低价收购粮食高价转交给企业,从中套取差价。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粮食收购纪律,严禁购买其他企业的粮食作为收购的粮食入库和虚开粮食收购凭证套取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收购资金。

四、各地既要做到敞开收购,满足农民售粮要求,保证国家多掌握粮源,又要做到不催不逼,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农民完成定购任务。为此,市粮食局今年不将粮食收购任务纳入本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