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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发布部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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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1-14

施行日期:200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我国粮食生产的恢复发展,努力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恢复粮食播种面积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以提高单产和发展优质专用粮食产品为重点,以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为手段,把粮食生产与优势区域布局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比较优势,加强宏观调控,落实扶持政策,促进粮食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形成,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发展目标。在不断优化品种、品质结构的基础上,2004年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5亿亩,确保总产不低于9100亿斤,粮食亩产力争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优质粮食比重力争明显提高。中部粮食主产区要力争使播种面积和产量超过2002年的水平,并努力增加粮食商品量;西部地区要继续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抗御灾害能力;东部地区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努力提高粮田生产力水平。东部和西部粮食集中产区的面积都要有所恢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产量目标见附表。

二、努力扩大播种面积

(三)促进主产区、主要作物播种面积的恢复。东北平原、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西南平坝盆地、西北内陆、东南沿海的灌区和连片集中区要发挥区域优势,扩大播种面积,掌握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主动权。要进行分类指导,恢复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通过适度恢复早稻和晚稻种植,增加水稻面积;通过扩大适宜地区春小麦种植,增加小麦面积;通过扩大南方旱地玉米,增加玉米面积;通过扩大夏大豆种植,增加大豆面积;通过扩大小宗粮豆和马铃薯等作物的种植,增加旱粮面积。

(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关键农时,指导农民种足种好粮食,做到不撂荒、不闲置。要科学间作、套种,扩大复种,优化耕作模式,提高粮食复种指数,提高土地产出率。

三、优化粮食生产布局

(五)进一步完善主要粮食作物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各地要按照我部下发的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和高油大豆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制定适合本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的布局规划,进一步优化粮食作物生产布局。

(六)加快推进4大粮食作物优势区域规划实施。要突出抓好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和高油大豆4大粮食作物优势区域规划的实施,促进粮食作物向优势产区集中,逐步建成长江流域、东北地区、东南沿海优质水稻,黄淮海、长江下游、大兴安岭沿麓优质专用小麦,东北内蒙古、黄淮海专用玉米,东北内蒙古高油大豆、黄淮海高蛋白大豆等优质粮食产业带。

(七)组织实施粮食作物良种补贴项目。要认真总结推广高油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补贴工作经验,组织实施好国家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和高油大豆的良种补贴项目。科学确定主推品种,招标决定供种单位,加强产销服务,强化项目管理,建立责任制,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补贴的实惠落实到农户。各地也要积极争取财政专项和从粮食直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粮食作物的良种补贴。

四、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八)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中央已决定,从今年起,国家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通过良种繁育和标准粮田、农机装备、病虫害防控等能力建设,集中创建一批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基地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努力扩大地方财政和基本建设的投入,增加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的资金强度,加快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的速度。

(九)切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措施,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和地块。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和从事非农项目建设,农业部门要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参加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监管工作。对已挖塘养鱼、种树造林的要按照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妥善处理。

(十)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要加快耕地质量调查,扩大“沃土工程”和旱作节水农业项目的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广测土平衡施肥、有机培肥、合理轮作等实用技术。

(十一)改善粮田基本生产条件。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重点开展以田块整理、防护林网、田间灌排设施、机耕道路为主的标准化粮田建设,增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面积。

(十二)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组织实施新型农机具购置财政补贴项目,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扶持机耕、机播、机收等农机作业大户和服务组织,提高粮食主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五、建立健全粮食作物良种繁育体系

(十三)启动新型种业体系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我部制定的新型种业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抓紧编制本辖区种业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做好今年种子工程项目的准备工作,加快在建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施工质量,充分发挥良种在粮食增产中的支撑作用。

(十四)加大粮食作物良种繁育能力建设力度。重点是加强国家级良种繁育、区域性品种试验和展示基地建设,增强良种繁育、加工和供应能力,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

六、推广高产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和农机化技术

(十五)加强重大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储备。抓紧组织农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研发、引进,力争在育种技术、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和全程机械化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增加粮食的科技储备。继续实施“跨越计划”、“推广计划”和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加快先进实用技术和机具的创新、集成、组装、配套和示范。

(十六)大力推广成套高产栽培技术。围绕实现今年粮食生产目标,要重点推广水稻抛秧、旱育稀植、免耕抛秧、稻鸭共育、机械化插秧等轻型栽培技术,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小麦氮肥调控技术,玉米低水分栽培、青贮栽培技术,大豆窄行密植、垄三栽培技术等重大技术,辐射带动粮食单产和质量的提高。并进一步总结和探索粮田增产增收的“双增”技术和典型。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建立一批包括良种推广设施以及质量检测和机械化作业等服务体系在内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十七)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要在粮食主产区推广机械深松、复式整地、化肥深施、机收、烘干等先进实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促进农机与农艺有机结合。要抓好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和机械化旱作节水示范区建设,扩大实施面积。打好“三夏”、“三秋”机械化生产两个战役,稳步提高小麦机收面积,扩大水稻跨区机收范围,促进玉米的跨区机收。

(十八)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通过绿色证书、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农机大户培训和新型农民创业培植等工程的实施,加强对种粮大户的培训。通过农村远程教育、电波入户等农业实用技术网络信息系统,推广各种实用技术。要通过深入开展农业科技下乡活动,动员和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把高产优质高效栽培技术送到田间地头,提高技术到位率和入户率。

七、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十九)培育和扶持一批粮食加工转化和种子种苗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以粮食为原料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全国种业50强和农业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要扶持乡镇企业加工业的发展。无论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促进粮食转化增值,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

(二十)促进粮食过腹转化增值。充分利用主产区丰富的粮食和秸秆资源,积极扶持农区畜牧业的发展。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小额贷款、贴息补助、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鼓励农民和企业购买畜禽良种,强化技术推广,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通过发展养殖业,拓宽延长粮食产业链条,促进粮食过腹转化增值,增加农民和当地财政收入,实现粮食产业的良性循环。

(二十一)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人才、技术和信贷的扶持。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在引进人才技术、改进信贷服务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速企业的技术、设备升级。帮助大型粮食加工转化龙头企业,解决收购资金不足的困难。

(二十二)稳步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要通过建立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遵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粮食的规模种植,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提高种粮农民的收入。

(二十三)推进粮食产业标准化和市场、信息服务设施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标准,推进粮食生产、加工、储存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提高粮食产业标准化水平。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积极促进产区和销区建立更为紧密的购销关系。加强信息服务,积极推动信息网络向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销大户延伸,搞好信息引导与服务。

八、落实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二十四)中央决定2004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不低于1/3的资金,主要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补贴方案,核定补贴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补贴资金落实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完善补贴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兑现到种粮农民手中。

(二十五)落实降低农业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政策。农业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降低农业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方案的制定和审核工作。加强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全面了解减税和取消特产税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做法。要从严掌握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计税面积,按照新政策及时调整纳税通知单和发放负担监督卡。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重复征税,严格防止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出现新的搭车收费,确保农民减税增收。

(二十六)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要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登记工作。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办法和承包纠纷仲裁办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强土地承包及流转的合同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承包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征地制度改革,在征地管理、补偿标准制定、补偿费分配管理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为失地农民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

(二十七)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等政策的制定和有关落实工作,为恢复粮食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九、抓好春耕备耕

(二十八)及早筹划春耕备耕工作。要尽快使中央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真正下乡入户,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要通过农情调度、信息发布,加大生产指导力度,正确引导结构调整。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储备、调运和调剂。要抓好高产优质高效粮食栽培技术的培训,开展农机的冬修、冬检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好以种子、农药、化肥和农机具为重点的春季农资打假护农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十九)加强越冬粮食作物田间管理。要针对今年冬小麦播期偏晚,冬前生长量不足等情况,积极组织广大农技人员制定小麦田间管理方案,深入基层指导农民因地、因时做好肥水管理,促进苗情升级转化;密切监测病虫害的发生,及时组织防治,为夺取夏粮丰收奠定基础。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动担起发展粮食生产的责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要把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分解到市、县,促进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要制定粮食工作月历,整合力量,明确任务,加强监督和工作考核。

(三十一)突出工作重点。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工作千头万绪,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抓住工作重点,千方百计恢复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强化对粮食生产全过程的工作指导,突出抓好重点作物、重点地区、关键农时、关键措施。切实有效地把中央的要求和各项扶持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三十二)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把工作抓细抓实,要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分析,一个作物一个作物地研究,一条措施一条措施地细化,一个季节一个季节地安排,一个行动一个行动地筹划,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粮食恢复发展和农业全面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三十三)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月15日前上报我部办公厅。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面积、产量目标

单位:万亩、亿斤

┌────────┬────────────────┬───────────────┐

│   项目   │       面积       │       产量      │

│        ├─────┬─────┬────┼─────┬─────┬───┤

│        │2004年计划│2003年预计│ 增减数 │2004年计划│2003年预计│增减数│

├────────┼─────┼─────┼────┼─────┼─────┼───┤

│总 计     │151067.8 │148665.2 │2402.2 │9118.0  │8613.4  │504.6│

├────────┼─────┼─────┼────┼─────┼─────┼───┤

│北京市     │190.0  │212.0  │-22.0 │11.0   │11.6   │-0.6│

├────────┼─────┼─────┼────┼─────┼─────┼───┤

│天津市     │383.0  │387.2  │-4.2 │23.0   │23.9   │-0.9│

├────────┼─────┼─────┼────┼─────┼─────┼───┤

│河北省     │9000.0  │8916.0  │84.0  │492.0  │477.6  │14.4 │

├────────┼─────┼─────┼────┼─────┼─────┼───┤

│山西省     │4250.4  │4250.4  │0.0  │190.0  │191.8  │-1.8│

├────────┼─────┼─────┼────┼─────┼─────┼───┤

│内蒙古自治区  │6100.0  │6077.3  │22.7  │280.0  │272.1  │7.9 │

├────────┼─────┼─────┼────┼─────┼─────┼───┤

│辽宁省     │4170.0  │4115.0  │55.0  │306.0  │299.7  │6.3 │

├────────┼─────┼─────┼────┼─────┼─────┼───┤

│吉林省     │6100.0  │6020.7  │79.3  │480.0  │452.0  │28.0 │

├────────┼─────┼─────┼────┼─────┼─────┼───┤

│黑龙江省    │12389.1 │12172.1 │217.0 │560.0  │502.5  │57.5 │

├────────┼─────┼─────┼────┼─────┼─────┼───┤

│上海市     │223.0  │222.5  │0.5  │20.0   │19.7   │0.3 │

├────────┼─────┼─────┼────┼─────┼─────┼───┤

│江苏省     │7000.0  │6989.3  │10.7  │550.0  │494.4  │55.6 │

├────────┼─────┼─────┼────┼─────┼─────┼───┤

│浙江省     │2150.0  │2141.7  │8.3  │160.0  │158.7  │1.3 │

├────────┼─────┼─────┼────┼─────┼─────┼───┤

│安徽省     │9435.8  │9235.8  │200.0 │523.0  │443.0  │80.0 │

├────────┼─────┼─────┼────┼─────┼─────┼───┤

│福建省     │2260.0  │2206.7  │53.3  │149.0  │142.6  │6.4 │

├────────┼─────┼─────┼────┼─────┼─────┼───┤

│江西省     │4750.0  │4576.7  │173.3 │310.0  │290.1  │19.9 │

├────────┼─────┼─────┼────┼─────┼─────┼───┤

│山东省     │9983.0  │9623.1  │359.9 │706.0  │687.1  │18.9 │

├────────┼─────┼─────┼────┼─────┼─────┼───┤

│河南省     │13535.0 │13 385.0 │150.0 │780.0  │713.9  │66.1 │

├────────┼─────┼─────┼────┼─────┼─────┼───┤

│湖北省     │5500.0  │5336.7  │163.3 │420.0  │384.2  │35.8 │

├────────┼─────┼─────┼────┼─────┼─────┼───┤

│湖南省     │7000.0  │6794.6  │205.4 │500.0  │488.5  │11.5 │

├────────┼─────┼─────┼────┼─────┼─────┼───┤

│广东省     │4205.6  │4158.6  │47.0  │312.0  │286.1  │25.9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5298.0  │5205.0  │93.0  │310.0  │293.0  │17.0 │

├────────┼─────┼─────┼────┼─────┼─────┼───┤

│海南省     │757.0  │809.0  │-52.0 │40.0   │40.4   │-0.4│

├────────┼─────┼─────┼────┼─────┼─────┼───┤

│重庆市     │3681.0  │3703.5  │-22.5 │210.0  │217.4  │-7.4│

├────────┼─────┼─────┼────┼─────┼─────┼───┤

│四川省     │9300.0  │9127.0  │173.0 │647.0  │610.8  │36.2 │

├────────┼─────┼─────┼────┼─────┼─────┼───┤

│贵州省     │4555.0  │4531.8  │23.2  │224.0  │220.9  │3.1 │

├────────┼─────┼─────┼────┼─────┼─────┼───┤

│云南省     │6160.0  │6102.6  │57.4  │290.0  │294.2  │-4.2│

├────────┼─────┼─────┼────┼─────┼─────┼───┤

│西藏自治区   │245.0  │283.4  │-38.4 │18.0   │19.4   │-1.4│

├────────┼─────┼─────┼────┼─────┼─────┼───┤

│陕西省     │5000.4  │4684.4  │316.0 │205.0  │193.7  │11.3 │

├────────┼─────┼─────┼────┼─────┼─────┼───┤

│甘肃省     │3800.0  │3749.3  │50.7  │160.0  │157.9  │2.1 │

├────────┼─────┼─────┼────┼─────┼─────┼───┤

│青海省     │378.0  │372.0  │6.0  │17.0   │17.4   │-0.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1200.0  │1208.0  │-8.0 │55.0   │54.0   │1.0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68.5  │2068.5  │0.0  │170.0  │154.9  │15.1 │

└────────┴─────┴─────┴────┴─────┴─────┴───┘

注:2003年除四川为省农业厅统计数外,其余各省面积、产量为国家统计局预计数。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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