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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鹤政办[2004]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2

施行日期:2004-07-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企业服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发行鹤壁市分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市粮食产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 [2004]23号)的要求和部署,必须大力推进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粮食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面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

(四)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制度。选择条件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担市级粮食储备任务。依据我市非农业人口数量和易受自然灾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产区保持 3个月销量的原则,确定市级储备粮为1500万公斤。市级储备粮发生的利息和费用参照国家专储粮标准计算,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不留缺口。市粮食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要确保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各县(区)可比照省、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本级粮食储备制度。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减少到相当于 2002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仓储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农民服务及粮食供应的功能,重点对乡镇粮管所(站)进行资产整合,向优势企业集中,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被撤并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新企业的报账单位。对购销量少、储备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整体出让、破产等形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粮食附营企业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办法进行改革,要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鼓励其它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经营。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为粮食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七)积极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市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创新收购服务方式、创新经营策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要求和我市建立粮食生产与加工基地的方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粮食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于符合粮食产业升级方向的产品,要用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凡符合国家、省和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要纳入重点扶持范围。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催生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十)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3]96号)和豫政办[2003]4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三、改革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十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重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

(十二)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要实行公平竞争、考试考核、择优上岗,逐步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业务量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原则上经营量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 人,每增加50-100万公斤增加1-2人。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财会、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总数要缩减到现有人数的1/3左右。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要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企业接收人员。

(十三)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形成按劳动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制度,并以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四)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小额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推广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精深加工和开辟城乡服务市场的做法,扩大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积极吸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在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资金总额,最低折抵到零。

2.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劳动保障部门或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3.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4.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放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5.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拖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部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交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资金采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筹与省、市、县(区)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支持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足额兑付。资金主要来源:一是资产变现收入;二是土地出让收益;三是企业原有积累;四是省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补助资金;五是市、县(区)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改革配套资金;六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可以在县(区)内统一调配使用。

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在市、县(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统一部署进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可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办法,由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自筹和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四、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扭亏增盈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扩大粮食销售,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挂帐进行认真审核,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强迫国有粮食企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十六)切实做好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承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轮换,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商品粮要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防止出现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的品质;要合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鼓励粮食企业扩大销售。对现有库存中陈化粮要按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及时准确地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轮换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数字,对于迟报、瞒报、假报情况和数字的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

(十七)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率先实行企业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五、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八)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支持,用于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

(十九)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要求,除省分配给我市的补助资金外,为解决我市粮食购销企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所需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市、县(区)两级政府都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支持粮食企业改革。省、市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数额,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要适当增加资金,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十)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理处置按照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和《鹤壁市深化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市企改领导小组[2003]1号)有关规定进行。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价。经批准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 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涉及粮食仓储设施的处置,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审批。贷款形成的粮食仓储设施处置,可以转移债权。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二十一)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购销活动和违法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十三)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地税发[2003]127号)要求,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财政历年欠拨欠补粮食企业的各项补贴款,财政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尽快拨补。

(二十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市、县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1/3收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它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2001〕 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移库所需资金要积极供应;对其他粮油收购,特别是对优质专用粮油的订单收购,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粮油购销业务,扩大购销,搞活经营;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跨省、跨市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为缓解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比例贴息。

(二十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二十七)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各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九)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有关领导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主持,从财政、粮食、农发行、劳动保障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协调督导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

(三十)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地进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解决好富余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难点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三十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和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改革模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对职工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要作正面回答和耐心说服,对思想情绪较大的职工重点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二)各县(区)和市直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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