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05

施行日期:1993-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A股个人股及除国有股、发起人法人股、定向法人股以外的法人股的认股权证的交易清算。

二、A股认股权证(即上述范围的认股权证,以下简称A股权证)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三、A股权证交易单位与股票交易单位相同(如发展为100股一手,万科为500股一手),以0.05元为一升降单位。不足一手的A股权证,可按零股交易办法办理。

四、A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A股交易电脑程序同。

五、A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及“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A股打印方式同。

六、A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编制发布,本所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均按此执行。

七、A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A股方式同。

八、A股权证交易的佣金、经手费、清算过户费及印花税均与A股收费标准同。

九、A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十、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