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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西柳州工程机械股分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4]15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10-20

施行日期:1994-10-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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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广西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柳工公司)违反规定配股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广西柳工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报刊上刊登其董事会有关公司配股的决议,其中称“本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股东大会”,然后该公司在没有公告会议时间、地点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配股方案。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此外,该公司于九月三十日在《深圳时报》公布了其配股说明书。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增资时间“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广西柳工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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