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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8)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9

施行日期:200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狠抓粮食单产,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粮食单产水平,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农业部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

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提高粮食单产水平的目标,充分发挥我省光温水资源、科技研发与推广、生产经营机制等方面优势,以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主产区为重点,按照良种、良法、良制、良田、良机综合配套的要求,集成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通过示范带动,推进粮食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通过几年的努力,到2010年,力争使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水稻单产比创建前三年(2005、2006、2007年,下同)平均单产增长5%,示范乡(镇)水稻单产比创建前三年平均单产增长8%;全省单季晚稻平均亩产超500公斤,示范区马铃薯平均亩产超2500公斤(鲜重)。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实施粮食高产“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在全面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全省重点建设10个水稻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方,继续开展水稻优质高产万村示范活动。凡是水稻面积1万亩以上的乡(镇),都要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水稻面积100亩以上的村,要选择2户以上种粮技术较好的农户作为高产示范户,指导其应用省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并通过示范户的“传、帮、带”,扩大示范辐射作用。在马铃薯重点产区建设5个千亩示范区。

(二)加强农田基础建设。充分利用全省标准农田及粮食生产能力调查成果,研究制定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特别是对新建标准农田,要采取工程和农艺相结合的措施进行培肥改良,确保在五年内达到一等田的地力标准。进一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成机耕作业道、水利排灌、农用电网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治涝标准10年一遇,抗旱能力70天以上,地下水位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农业机械作业方便的标准农田。

(三)加大优良品种推广力度。各地要根据省定主导品种目录和当地实际,科学选定主导品种,并将推广主导品种与水稻良种补贴、水稻优质高产万村示范活动等相挂钩,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主导品种集聚。到2010年,力争主导品种播种面积占水稻播种总面积的50%以上。

(四)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集成、创新高产栽培技术体系,推进粮食标准化生产。水稻重点推广抛秧、直播、旱育秧、免耕直播、强化栽培、单季晚稻“五改”、稻鸭共育、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马铃薯重点推广脱毒薯种植、稻田免耕稻草覆盖栽培技术。

(五)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认真落实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农机存量结构,引导农民应用农机作业。大力支持发展农机服务组织,鼓励其开展全程机械作业服务。按照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的要求,以机械插秧技术为重点,大力推广水稻机械化生产技术。到2010年,力争全省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

(六)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土地使用权流出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大力扶持发展粮食生产(植保)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鼓励其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鼓励种粮大户为周边农户提供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售等服务,鼓励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产销服务组织与种粮大户建立产销关系,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提高粮食生产专业化、产业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分级负责,以县、乡级为主。各级政府要建立领导联系粮食高产示范方制度。市级政府要制定活动方案,选定高产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明确创建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示范区,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落实政策措施;村级要落实好高产示范户。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成效将作为评选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管理和指导。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实行项目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农技推广中心、专家组和农技人员的作用,整合科技推广力量。要结合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全面实施,由乡(镇)责任农技员分片包干负责,进村入户到田,切实搞好技术指导服务。要加强对农技人员、种粮大户、高产示范户的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粮食高产技术。在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防止出现产量虚报等行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及时总结、提炼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成效和技术经验,并通过新闻媒体、“浙江农民信箱”等载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科学种粮,营造重视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在粮食生产的各个关键阶段,组织当地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观考察各类示范方、示范户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促进粮食生产。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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