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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9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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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8-31

施行日期:1989-08-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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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1989] 18号《国务院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1989年度棉花供应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地县棉麻公司标准级皮辊棉(三级27毫米,下同)供应价格调整到每50公斤255元(四川各产棉县为259元)。

二、随着棉花产销情况的变化,为了加强棉花的计划管理和统一“调度,保证国家调拨和出口计划的完成,有的主要产棉省恢复了二级站经营,为此安排产区省二级站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格每50公斤为258元(四川省内二级站为262元)。

三、标准级以外其它等级的皮辊棉供应价按规定等级差率计算。锯齿棉不分等级每50公斤另加8.2元的衣亏补贴(四川8.4元)。

四、上述价格分别为产地县仓库和二级站所在地仓库交货价,在此之外,发生的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五、进口和出口棉花按同级同价的原则执行产地二级站棉花供应价格。供应出口的棉花,如果外贸部门在规格、质量、包装方面要求不同,按具体情况协商办理。

六、凡恢复二级站供应纺棉的产区,需要相应恢复产地县公司调二级站的棉花调拨价格。具体价格由产区省业务主管部门视当地经营体制情况,按照棉花周转时间的减少程度,在产地县供应价格基础上,适当扣减有关费用,提出安排意见,报商业部核定。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于区内地域辽阔,产地县远离铁路沿线,运输距离长,资金占压时间长,纺织厂难以直接到产地选购,这次仍不安排产地县供应价,产区二级站棉花供应价格安排为269元(二级站铁路沿线车厢交货)。新疆长绒棉供应价格另文下达。

八、棉花供应价格调整以后,棉花经营部门、纺织企业和进出口单位库存的棉花以及国家储备棉将会发生升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由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制定下达。

九、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棉花供应价格的管理。棉花经营部门、纺织企业以及进出口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棉花供应价格,不得搞价格双轨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棉花供应价格,也不得虚高品级长度、少称亏重、掺杂使假变相提高供应价格或加收费用。本通知执行后,一些地方。经营单位自行规定的各种收费、加价一律取消。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

纺织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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