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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9)3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25

施行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规定,制订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北京市建委所属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包括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六条 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按月向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于次月十日内将资金用一般缴款书上缴市财政(户名:北京市财政局;开户行:295建行开发区支行)。

建设单位在向市建委或本市区、县建委申办开工证时,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由市散办和委托代征部门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办将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内缴入市财政局。待建设单位工程结构完工后,由市财政局按市散办提供的建设单位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退还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征收返退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七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9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其使用范围为:

1.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2.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补充贴息;

3.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4.代征业务费开支;

5.散装水泥宣传、奖励和管理费用等开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办在年底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1.由使用单位向其专项资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由市散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4.经批准使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须向市散办报告结果并由市散办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收缴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天之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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