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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1]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23

施行日期:2001-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盐业市场,加强工业盐市场的管理,防止工业盐冲击食用盐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盐业支公司、批发部统一经营工业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从事工业盐的经营活动。

二、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要对工业盐用户进行摸底调查,并按其实际用量发放工业盐供应证。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盐的运输、批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工业盐用户凭盐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业盐供应证到指定的盐业批发单位进货,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将工业盐转卖或流入食用盐市场。

四、各盐业支公司、批发部要按照核准的工业盐供应证与工业盐用户签定供应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严格按照供应证核定的数量、规定的价格供应。

五、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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