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和三部一局墙改办《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继续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