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安监危化字[2006]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2

施行日期:2006-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水上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5号)、《关于部分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6号)、《关于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7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因此,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执行。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或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要求予以关闭。

三、对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三同时”。

四、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汽车加气站的设立需经所在地职能部门审批。汽车加气站的设立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凭证)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6年6月8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