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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6]1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6

施行日期:2006-07-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浙安委办(2006)14号)精神,尽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杭州”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程序,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行为。

对至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已建并在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经停产或关闭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应先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再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经停产或关闭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指导帮助工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创造有利条件。

三、夯实基础,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实施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后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四、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布局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明确分步实施方案和相关优惠政策,将城镇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逐步迁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园区或功能区,逐步减少高危行业布局不合理对城市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要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坚决制止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项目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进入。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原则上要选址定点于各区、县(市)已建或规划中的化工园区或功能区内,地方政府要重点扶持符合总体规划的企业。

对现有化工园区或功能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园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评价报告的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设施;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功能区必须经科学的安全规划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实现园区产业与安全、环境的和谐发展。

五、统一部署,抓紧编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限期搬迁(关闭)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做好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限期搬迁(关闭)方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对限期搬迁(关闭)的企业,要逐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得到安全处置,确保装置、设施拆除过程中不留任何隐患。各区、县(市)政府于8月31日前将限期搬迁(关闭)方案报市工推办和市安全监管局。

六、跟踪指导,确保按期完成限期搬迁(关闭)工作

为确保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限期搬迁(关闭),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该类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重大危险源构成、企业周边情况等,指导、督促企业按计划做好限期搬迁(关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限期搬迁(关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掌握限期搬迁(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加强过程管理。

七、加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限期搬迁(关闭)前的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防范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限期搬迁(关闭)企业完善限期搬迁(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障限期搬迁(关闭)企业在过渡期间的安全生产。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防止危险化学品限期搬迁(关闭)企业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对出现的安全隐患情况,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其有效限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限期搬迁(关闭)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组”,依据评价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同时根据现场检查了解限期搬迁(关闭)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化特性、数量、工艺条件和安全配套设施等情况,每季度逐一对限期搬迁(关闭)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限期搬迁(关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要督促其在整改期间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量和使用量,停止风险程度较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

八、积极推动,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

在初步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分布状况的基础上,各地要及时跟踪掌握全市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继续做好重大危险源单位登记建档的监督指导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资料申报登记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监测、综合风险评估和监控,结合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重大危险源监管的新模式,实现重大危险源长效动态和分级分类管理。

九、整合资源,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施,并定期组织演练,以第一责任单位和第一救援队伍的身份应对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充分整合区域内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及社会上的应急救援资源,坚持统一指挥、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现场急救与信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应急救援体系区域化。

十、严格执法,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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