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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目前各地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与问题向中央的报告》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4-03-12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

此件请发给各地党委参酌办理。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目前各地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与问题向中央的报告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席并中央:

兹将一九五三年十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后,各地筹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及目前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报告于下:

一、全国各地各级党委在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的决定及毛主席对会议的指示[1]下达以后,均在繁忙的购粮工作当中,同时布置了建社计划,先后进行了对办社干部和社内领导骨干的训练工作及其他准备事项。目前,大部地区购粮工作基本结束或接近结束,办社工作由宣传酝酿阶段转入具体建社,春耕前可以建成一大部分新社,小部分新社将留待夏收后成立;还有些地区,已经建成了一部分新社,并开始准备今年的生产。

经过此次购粮工作对农村资本主义自发趋势的抑制,及空前规模地宣传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加上各级党委对互助合作的抓紧领导,和大部分原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就的吸引,除一些工作落后的乡村外,在广大地区的确出现了群众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的局面,酝酿成立互助组成了群众性的运动;在某些互助合作基础较强的地方,则出现了互助组要求转社的热潮。如果领导得当,避免可能发生的偏差,今年的互助合作运动将获得较大的较健全的发展。

各地党委均已根据这种情况,追加了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时拟订的办社计划。追加的结果,连原有社数在内,计:东北一二,五0O,华北一七,OOO,华东一O,OO0,中南四,O0O,西北一,OO0,西南一,O00,全国总计四万五千余个,较原计划数增加一万余个。其中,东北翻了一番半,平均每县可有四十余社;华北翻了两番,平均每县六十余社;华东平均每县二十社(主要在山东);中南、西南、西北,每县平均有三、五社。这个计划是有条件完成并且可能完成得较好的,应该加以批准,估计办下来还会超过一些。

二、在当前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地方,一部分专、县、区级领导机关对于群众的热情,缺乏清醒的分析。不了解群众中有一部分固然是热情很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定的了解,经过考虑而参加到运动中来的,但还有相当大一部分群众是基于一时的热情,接触到办社的具体问题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有的是抱着“走社会主义的路,迟走不如早走”的心理,甚至有的是表面积极而内心顾虑甚多的。只笼统地表面地看到群众的热情,忽视尚处于观望状态和落后状态的群众的思想顾虑,就轻易而又急迫地批准办社;或者满足于购粮工作中宣传总路线所鼓舞起的群众热情,以为只要简单办一下批准手续,就可以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起来,轻视或忽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各项政策和具体做法的必要的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因而造成建社工作中的夹生现象。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由于过分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计划的控制数字,对某些合乎条件的互助组的转社要求不予批准;对单干农民要求组织互助组,未能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对有些尚不够转社条件的互助组,未能适当地引导他们前进一步,积极地为以后转社准备更好的条件,因而就不能正确地领导并发扬群众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各地业已注意到这两方面的情况,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办法:

第一、要适当地掌握发展合作社的计划数字,必须一方面十分宝贵群众要求办社的热情,不能以原定的数字机械地加以限制;另方面又保持冷静分析态度,分别情况,耐心地切实地把互助合作的各项具体政策和办社的方法向群众向积极分子交代清楚,使群众经过充分酝酿,然后再根据群众的真正自愿,批准具备办社条件者办社,引导缺乏必要条件者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以后办社。工作要从群众实际出发,而不应简单地从控制数字出发,如果确有条件,稍为超过原定办社的计划数字是可以允许的,如果确有需要,经过上一级党委批准,追加计划也是可以的。

大社问题也是如此。有的地方,现又滋生了主观主义的贪大贪高倾向的萌芽,这是错误的,但大社对发展生产是更便利的,可以办又能办好而不许办,也是错误的。这也要从当对当地实际可能的条件出发。

第二、为了认真地贯彻群众自愿原则,给今后办社打好基础,必须在建社之初,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群众讨论党中央的决议和各地已有的合作社章程。各级领导应具体指导派到农村中去的办社干部帮助农民具体地解决建社中一切应该解决的问题。如确定入股土地与自留土地,评定土地产量,规定分红比例,筹集生产投资,积累公共财产,耕畜使用的报酬(或能否折价归公与归公后的喂养管理),以及新老社员关系,安排与帮助困难户入社问题等等。每一个具体问题,均涉及社员相互的利害关系,必须经过群众的民主讨论,照顾周到地妥善解决,使绝大多数人都能满意并自愿接受,而不致有勉强情形。潦草从事的态度,是必须坚决防范的。同时,在处理上述这些问题以及处理社的经营管理和劳动力的组织使用等问题时,也不能用一套统一繁琐的办法和过高的规格,不加区别地要求所有的合作社,一齐实行。必须了解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一种过渡形式,因而应该允许在统一原则之下的种种不同做法和高低程度之不同,并在前进中逐步由比较合理到更为合理,一直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

第三,几年来的经验,群众办社,必须派出干部就地帮助指导,才能办好。某些办社较多的地方,已迫切地感到派不出人去的困难。专、县、区级领导机关的分工和干部配备也存在着问题,感到协助书记掌握互助合作运动的机构没有,人员过少,这是实际困难。但是,在目前财政状况下,在编制中增加办社的专职干部,是难以办到的。解决的办法只有一方面改变领导方法,不再沿用过去那种派干部长期住社领导的方式,而更多地注意发挥群众建社办社的创造能力,着重采用依靠基点推动一般,在关键时机或关键问题上召开合作社代表会交流经验,集中解决共同性的困难问题并及时检查帮助落后社前进;另一方面,由各级党委在不增加总编制人数的前提下,在专、县、区级领导机构巾自行适当调整,合理使用人力,以增强领导互助合作的力量,第四、必须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的同时,注意加强对互助组的领导。目前有些地方已有“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垮了互助组”,以及把党团员积极分子的大多数甚至全部集中到合作社的现象。个别干部宣传互助合作时,只讲合作社,不讲互助组,只讲合作社的优越性,不讲办社的必要的条件;甚至不适当地宣传“社先进、组落后”,因而出现了重社轻组的倾向。这与主席指示的“办好合作社,带动互助组大发展”的精神是不符合的。这 不仅不能适应广大群众要求组织起来的热情,而且对于发展生产,对于今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也都是不利的。凡有这种毛病的地方,县级党委可选择适当时机,召开一次互助组代表会议,讲清楚问题,并加以适当安排,以扭转忽视互助组的缺点。此外,在运动的上涨当中,要特别强调团结单干户,防止打击单干户的偏向产生,这也需引起各级党委注意。

今年势必有相当数量的互助组要求转社,但由于不够条件而未被批准。为了宝贵他们前进的热情,必须引导他们前进一步,使他们按其本身的可能条件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互助内容,为将来转社做好充分的准备。例如东北和华北有的组采用包工包产、保证产量的办法,这既可以克服在互助组中长期存在的耕作先后矛盾,统一劳力分配,合理使用劳力,增产归劳力所得,既鼓励了劳动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生产,也可使以后转为生产合作社更加顺利。这种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三、建社与备耕生产相结合的问题,有些地方做得较好,但尚未普遍解决。一般说来,从酝酿建社到建社成功,要得一个多月的时间,且很紧张,结合不好极易耽误生产。在此期间,农民对自己的生产打算,往往举棋不定,并存在着等待与依赖合作社的思想,从而个人可做的一些备耕生产工作,也不去进行。领导上如果组织不好,极易造成生产上的间断,对合作社成立后的生产发生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积肥很可能大大放松。甚至由于建社过程中未很好结合生产,而引起群众办社的热情受到挫折,怀疑合作社增产的优越性。望各地注意强调一面建社,一面安排生产,并特别注意发动群众改变等待观念,各自动手造肥积肥,及从事其他备耕工作,并规定在社建成后由社员民主讨论给以合理报酬,以刺激其准备生产的积极性。拟定中的某些新建社,如果由于动手较迟,在春耕前赶忙建立,将影响春耕生产,则毋宁推迟到以后再建立。

最后,会计人材的训练也是关系办社好坏的一个大问题。在一九五三年十二月间召开的全国农业会议上,已责成各大区、各省农业局、厅开办训练班,吸收一些在乡的成分好的失业店员和知识分子加以训练,以备使用。各级中央局和省委应加紧督促,勿使有所贻误。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二日

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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