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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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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6

施行日期:200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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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凡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上市公司无法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季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本次季报的正文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全文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六、本次季报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200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4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一份;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一份(如董事会决议仅有通过本次季报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一季报专辑”下载)、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如有临时公告);

5、本次季报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及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一季报专辑”);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二、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季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十三、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一季报专辑”下的最新通知和文件。

十四、本所对上市公司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关于本次季报的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十五、本次季报的披露和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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