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送审稿)>的请示》(中债字[2004]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
二、上述操作细则发布后,你公司需抓紧落实人员培训、技术准备等相关工作,并对外公布相关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你公司在上述操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复(200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3
施行日期:200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送审稿)>的请示》(中债字[2004]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
二、上述操作细则发布后,你公司需抓紧落实人员培训、技术准备等相关工作,并对外公布相关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你公司在上述操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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