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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农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农[1997]2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29

施行日期:1997-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区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快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广东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为用好用活这笔资金,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29日

广东省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高产、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支持各城市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农业商品基地,发展一批大中型的龙头农业企业,推广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现代化,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为用好、用活这笔资金,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三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项目,重点扶持:

(一)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带动区域化、专业化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龙头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及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三)兼顾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管理体系的种养商品基地项目。

第二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坚持借款自愿、有效投放、到期归还的原则,实行低息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得超过1999年12月。

第三条 使用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单位,要按期交纳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按年息5%计收。占用费分年度交纳。即1998年交纳第一年的占用费。第二年的占用费于1999年12月连同本金一起交纳。项目管理费用可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10%以下比例提取必要的业务经费。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由省财政厅和省府农办共同决定。

第四条 各市上报的项目,由市农委牵头,认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论证。经市农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把项目的资金请示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联合上报省府农办和省财政厅。“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经省府农办初审后,由省府农办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农口领导审批后,由省财政厅与省府农办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与有关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资金实行省政府对市财政统借统还。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选定的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单位要进行财务清算,核定资金和负债情况,摸清家底,理顺关系,要保证适用的、先进的农业技术在项目中发挥作用,特别要发挥基层服务体系的技术服务作用。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与农委共同制订“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回收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共同保证资金按期回收。对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的市,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渠道抵扣预算专款。

第七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设专户存储,专人专帐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发放和回收。资金的帐务处理按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省府农办主要负责各市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初审工作,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编写项目进展情况和效益报告。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府农办对已批准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会同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如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农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年终将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府农办。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府农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农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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