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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农经发(200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09

施行日期:2001-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0〕3号)中关于“有计划、有重点地创办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的精神,从2001年起,中央扶持建设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一、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重要意义

农业科技示范场,就是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以种养业为基础,以一定规模和相对稳定的土地为场所,以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优良种苗繁育、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近年来一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反租倒包”农民承包地、实行农民土地入股或农技人员技术承包等方式建立了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示范场。新产品先到场里试验,新技术先在场里示范,变行政指挥为技术、品种展示和市场信息引导。实践证明,这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形式,它不仅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民素质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使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探索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技术推广的新路子。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调整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指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不断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大力推进以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体系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使先进适用技术进入更多农户。”目前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基础设施落后,农业技术推广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运作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市场机制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把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在增产增收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让具有经营自主权的广大农户去观察、比较、选择,逐步变成农户学科学、用科学的主动行为。这将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发挥重要作用。为此,中发〔2000〕3号文件指出:“从今年起,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启动资金,支持各地以现有乡镇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有计划、有重点地创办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是新阶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推广机构转变推广模式的需要,也是应对农产品国际竞争的需要。

二、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应遵循的原则

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稳定。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要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依托,有利于农技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其为农民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二)坚持改革创新。建立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保障示范场的健康发展。一要创新投资机制,选择开放、灵活的投资方式;二要创新运行方式,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经营方式;三要创新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将示范场的经营方式、管理体制、利益分配等方面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

(三)坚持因地制宜,正确定位。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主导产业相结合,确定示范场建设规模和引进示范的项目,不搞一刀切。要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将示范场建设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中,循序渐进,规模适当,不可一哄而起。示范场内引进的品种和技术,既要“新”又要成熟和实用;不能把示范场办成一般意义上的农场,也不能办成远离农民的科研实验基地。

(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农业科技示范场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公益性任务,以社会效益为主,还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保持自身的滚动发展。

(五)坚持合作,搞好协调。建立示范场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政府的组织,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农口内部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

三、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从2001年起,在“十五”时期内,通过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使全国每个农业县(市、区)都能建成几个符合标准规范的农业科技示范场;在全国不同区域由中央扶持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把农业科技示范场办成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新阶段农业发展战略性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二)基本任务

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要通过引进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的耕作和管理方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种养业生产能力和效益,成为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的窗口;通过接受农民咨询、印发信息资料等形式向农民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并通过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等形式,把示范场办成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的“田间学校”;通过提供优良良种、种苗,成为优良良种、种苗的繁育基地;通过探索和寻找现阶段农技推广与农民家庭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为基层推广机构运行机制创新和改革提供舞台。随着科技示范场不断发展和完善,一些科技示范场还应在农业产业化中起到组织带头作用,切实为农民进入市场架起桥梁,要将经济实力强的科技示范场,办成科技创新的主体,切实带动当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三)实施要求

突出重点,选准依托对象。示范场项目的建设要突出区域经济特点和当地主导产业优势。要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根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技术力量状况确定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依托对象。主要应在种养业推广机构中选择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依托单位,其他推广机构广泛参与。凡适宜创办综合性示范场的,就鼓励办成农林牧渔生产的综合示范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结合当地的乡镇区域调整,打破乡镇界限建立综合农业科技示范场。总之,要做到布局合理,分类科学,组织有序,形式灵活。

创新运行机制。农业科技示范场从建立开始,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方式,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在投资主体上,要提倡多元性,尤其鼓励农民以土地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在经营机制上,可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要强化农业科技示范场内部管理,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分配制度,营造竞争氛围,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从而保持农业科技示范场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多渠道筹措资金。科技示范场要广泛吸收集体、个人等多方投入,发挥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资金投入要体现整体效益,应将农业科技示范场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考虑。资金投入前要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做到技术和经济上可行,既能充分发挥公益性作用,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又能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逐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四、努力做好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重要意义,将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十五”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把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内容,实行“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考评、有奖惩”的目标管理机制。尤其要帮助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解决建设示范场的土地问题,保障示范场周围环境的安全。

(二)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是办好科技示范场的重要条件。各承担任务地方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抓好创办示范场的工作。

(三)政策引导,措施配套。要按照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的要求,对推广机构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在财政、计划、信贷、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为科技示范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对于到生产一线领办科技示范场的科技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要保留工资待遇或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技术人员要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四)正确指导,搞好监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奉献的推广人员做为示范场的经营者;要正确处理与示范场的关系,主管部门要确定示范场的经营方向、经营规范和考核指标,不能干预、干涉示范场的经营活动。要做好农业科技示范场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要有快速完整准确的监测网络,及时反馈科技示范场运行动态,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指导其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九日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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