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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30

施行日期:2001-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我区要重点建设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现代农业实验区。为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重要意义

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改造我区传统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科技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我区“十五”计划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对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地处南亚热带,农业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建设现代农业具备得天独厚的良好条件。近年来,我区在建设现代农业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九五”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并起动了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5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带动了全区各地开展不同层次和规模的园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区现代农业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示范园区建设总体水平不高,全区缺乏统一指导和科学规划,各地建设重点不突出,主导产业不明确,结构趋同,起点和标准氏,并且主要是靠政府行为,缺乏市场机制推动,这些问题亟需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加以解决。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步伐,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制定示范园区规划和实施方案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科技厅联合提出了《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这个规划。各地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尽快组织力量,搞好园区的具体建设规划。各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制定要体现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方针,力求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要具体化,可操作,有针对性。自治区总体规划确定各园区的地点、规模、功能定位不能作大的改变,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要突出地方优势、市场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生产品种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围绕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增收效果显著的项目进行开发。在搞好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和管理的体制

建设示范园区是一个新事物,必须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创新机制。首先要创新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要改变项目建设靠政府投资的观念,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运筹资金。要建立以农民和业主投资为主、社会融资为补充、政府适当扶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主要靠业主投入。各地要创造条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商家前来投资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产畜牧、农机、科技等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也要筹措一部分,集中支持示范园区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各自的扶持实施方案,配合组织实施。有关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示范园区的建设。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优先解决示范园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推广所需的贷款。同时,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和推进农工贸一体化经营。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种养大户、加工大户、流通大户成为示范园区建设重要力量。

四、实行支持示范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为了加快推进示范园区建设进程,吸引和鼓励广大农民、各种经济组织、社会资金和人才参与、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在示范园区土地使用、建设资金筹措、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示范园区企业出口创汇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为示范园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

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示范、实验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抓好协调落实。示范园区建设总的说,要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进行操作,实行业主负责制。示范园区作为示范性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大力支持。全区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指导实施,自治区计委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支持。自治区将建立必要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应由自治区解决的相关问题。示范园区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具体落实,要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明确要求和责任,确保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园区的技术指导,鼓励科研机构、农业院校以及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服务、技术参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示范园区建设。要加强对示范园区周边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以及科技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促进科技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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