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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号沪财预(2002)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16

施行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专项治理,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房地产登记勘丈费”、“图纸费”、“施工执照费”等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沪府[1987]49号)中涉及农民建房的“土地垦复基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三、取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商[2001]042号、沪财预[2001]113号)中涉及农民建房的“拔地钉桩费”;对不涉及农民建房的“拔地钉桩费”,转为经营性服务项目。

四、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规定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后另行下达。

五、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再向建房农民收取。

六、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性服务和中介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七、实行农民建房收费公示制度,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应以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八、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调整标准后,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九、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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