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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农业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2

施行日期:2002-07-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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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档案局、农工委(部)、农业局: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要求“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切实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02]19号),对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引导和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进行也提出了明确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和省委办公厅《通知》的精神,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过程中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工作,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着眼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当前,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流转。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反映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土地问题仍是农村问题的核心,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因此,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事关重大,除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外,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是土地流转工作的真实记录,建好、管好、用好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对于规范土地流转工作,有效地维护农户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妥善调解处理土地流转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档案部门和农村工作、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应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认真抓好落实。

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的归档范围及管理。凡是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等,都应作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予以保存。

(一)土地流转工作运行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关于流转土地的申请报告、立项方案、图、表,有关部门及村委会的审查记录、备案材料及批复,各级党委、政府及行政村有关土地流转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转出转入户之间的协议、合同,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文字材料。

(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一般采取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等适宜形式,优先在集体经济内部进行,也可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无论采取哪种流转形式,都应依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姓名、住址、流转土地面积、质量、位置、用途,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费用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

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到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或者到县公证部门公证。

(三)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农民对党的农村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信心,确保农户承包权益不受侵害,借鉴土地延包合同接收进馆的做法和经验,继续落实县、乡(镇)、村、户四级建档四级管理的规定。凡是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乡(镇)、村、户(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每半年由乡(镇)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妥善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所发生的使用权流转,各县(市、区)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要与土地延包合同档案实行一体化管理,采取一村一卷或一村多卷,随收随续,及时整理、编目,无偿为基层、为农民提供服务。

土地流转运行工作中形成的其它档案资料,由形成单位保管。

三、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是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农村工作、农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与指导,确定专门处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将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列入土地流转工作议程,共同、移交、保管过程中的业务问题,确保土地流转合同档案齐全、完整与安全,使其在为农民长远利益服务、为农村长期稳定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档案局
  河北省农业厅
  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档案局 河北省农业厅 农村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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