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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2003]第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6

施行日期:2003-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2003年3月3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荒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农业开发、扶贫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

第五条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要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保护四荒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对四荒资源的范围、等级进行评价,制定开发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治理开发规划应包括治理开发范围、要求、年限、方式、措施、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权利。鼓励外商和外资企业参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

第八条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治理开发所种的林木及其收益,归治理者所有,因治理开发而增加的土地,由治理开发者使用。

第九条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根据治理开发规划,群众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资源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使用期满后,承包、租赁和购买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优先续包、续租和购买权。

在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需要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承包和租赁四荒资源,由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承租者签定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拍卖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合同受法律保护,签约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村民委员会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对四荒资源内夹杂的小块零星农耕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随同四荒资源一并承包、租赁、拍卖。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四荒资源内的水资源利用。鼓励和支持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者兴建塘坝、水池、水窖等集雨工程以及配套节水工程。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购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单位和个人,其治理开发应当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小流域工程设计标准,并接受林业和水土保持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在山丘区,开发建设者修建梯田或水平沟时,应对隔离带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提倡舍饲养殖,禁止在四荒资源内放牧。

第十七条 治理开发者在不违反治理开发规划的前提下,对四荒资源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

禁止在承包、租赁或购买的四荒资源地上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挖沙等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禁止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用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收取的四荒资源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必须用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群众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使用四荒资源资金或贪污、挪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在治理区域内,治理开发者不按水土保持规划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元罚款。经教育仍不改正,由村民委员会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治理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作物的,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罚款。

(二)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垦的,每平方米处以零点五元至一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按规划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十四条 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工作中,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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